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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专题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2-12-3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苍南县编委办 字号:[ ]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201146号)精神,设立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划入县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县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县商务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及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人力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县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县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定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受县委、县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县级国资营运公司人事管理有关工作。

(八)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 管理 博士后和留学人员来苍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负责全县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负责全县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的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负责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直属和行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本县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公务员考核、培训工作;承办县政府人事任免、奖惩手续。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处理局内日常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政务督查、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务组织、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公务接待、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综合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综合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目标任务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牵头拟订上级和本县财政各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局财务及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社保基金到账管理工作;负责提出社保基金用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协商拟定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办法,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拟定应对措施。

(三)社保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社保基金征缴工作;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全县参保单位各类补充保险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督;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清理工作;牵头局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牵头局调查研究工作,参与局重要文稿起草;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处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牵头承办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和处罚听证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县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仲裁裁决书的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工作,指导监督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局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事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局行政审批制度;负责局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科。拟订贯彻公务员考试录用、转任调任、交流回避、职务任免升降、职位聘任、考核、培训、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会同组织部门组织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负责县直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直属和行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调任审核、任职定级、交流回避、日常登记工作;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县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编制上报;负责县级机关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核稽查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和人员过渡工作;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承担全县公务员辞职辞退、表彰奖励和惩戒工作;承担全县公务员(不含县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转业军官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的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军转干部教育培训政策;承办在苍上级垂直管理单位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措施并做好相关的信访稳控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负责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负责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及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拟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培训、奖励惩戒、考核、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引进的审核和调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军官随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承办事业单位有关特殊人员的安置事项;牵头拟订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高校和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村官选拔考录工作;综合管理全县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开发工作;负责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拟定事业单位人才来苍工作、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人才申报国家、省人才引进计划和创业项目资助;研究拟订全县国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管理、协调全县外国专家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国外智力引进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发布事业单位人才开发指导信息。

(七)工资福利科。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机关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牵头推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的工资总额及各项福利事项的核准工作;指导、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审核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核准工作。

(八)劳动关系科。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全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特殊工时核准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拟订国资营运公司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县属国资营运公司招聘方案的备案审核以及招录、流动手续办理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定期组织确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参与县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负责全县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缴费费率确定、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调整等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的待遇政策和给付(补助)标准;负责企业职工工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按规定对企业职工退休、特殊工种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提前退休核准、监督;负责企业精简职工身份认定工作;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和工作规划;拟订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十)医疗保险科。拟订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核准和管理;拟订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离休人员、二等乙级革命伤残人员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工伤生育保险科。拟订全县工伤、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因工致残程度、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承担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用编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计划;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核准的年度用编计划录()用、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县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编制(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实有人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审核县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出入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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